将电池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企业,即成为负责任的经济运营者。欧盟电池法规(法规 (EU) 2023/1542)在第41条中明确规定了进口商的12项具体义务——从验证EU符合性声明、CE标识到保存10年技术文档。自2027年2月18日起,电池护照将成为一项额外要求。本文逐项解析每一项义务,帮助进口商做好充分准备。
义务概览:进口商电池护照。进口的电动自行车与 LMT 电池是常见情形。
谁是法规意义上的“进口商”?
欧盟电池法规第3条第46款将进口商定义为: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将来自第三国的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关键不在于物理上的边境通关,而在于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该电池。
该定义涵盖了广泛的主体:
- 贸易公司——从亚洲或北美采购电池并在欧盟转售
- 直接进口的经销商——不通过中间EU进口商直接订货
- OEM制造商——从中国、韩国或日本采购电芯或电池包,集成到自有产品中
- 非欧盟制造商的欧盟子公司——例如中国电池制造商的欧洲分公司
如果您是欧盟供应链中第一个使电池在市场上可用的实体,无论您是否亲自办理进口手续或委托货运代理,您都是法规意义上的进口商。关于关键时间节点,请参阅欧盟电池法规2027时间表。
第41条规定的进口商12项义务
欧盟电池法规第41条在第1至第11款中列出了进口商的义务。以下是完整的逐条解析:
1. 仅进口合规电池(第1款)
进口商只能投放符合第6至10条、第12、13、14条要求的电池。这些条款涵盖物质限制、碳足迹、最低回收材料含量、性能与耐久性要求、安全要求及标识义务。
2. 验证EU符合性声明(第2款)
投放市场前,必须确认制造商已按照第18条编制了EU符合性声明。该文件确认电池满足所有适用要求。
3. 验证技术文档(第2款)
必须核实制造商已按照附件VIII编制了技术文档,其中包含符合性评估的详细证据。
4. 验证CE标识(第2款)
电池必须按第19条要求加贴CE标识。进口商在投放市场前需验证这一点。
5. 验证制造商标识(第2款)
电池上必须标注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参见第38条第7款)。如无法标注在电池上,则应标注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中。
6. 确保唯一标识符(第2款)
每块电池必须带有唯一标识符。对于容量超过2 kWh的电池,自2027年2月起,该标识符即为电池护照的QR码。详见电池护照标识与QR码要求。
7. 标注自身联系信息(第3款)
进口商必须在电池、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注自身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这是在制造商信息之外的额外要求。
8. 确保储存和运输条件(第4款)
进口商在储存或运输电池时,储存和运输条件不得损害电池的合规性。温度、湿度和机械应力必须符合制造商的规格要求。
9. 保存文档10年(第7款)
EU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必须在该型号最后一块电池投放市场后保存10年。更多详情见下文10年文档保存义务部分。
10. 配合市场监督机构(第8款)
应国家市场监督机构的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证明合规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并使用该机构可以理解的语言。
11. 采取纠正措施(第5款)
如果有理由认为电池不合规,进口商不得投放市场,或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包括撤回或召回。必须立即通知制造商和市场监督机构。
12. 风险时通知当局(第6款)
如果认为电池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必须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处罚幅度由各成员国依据电池法规第 93 条自行确定,且必须“有效、相称并具有威慑力”。
进口商 vs. 制造商 vs. 经销商
欧盟电池法规区分了三类经济运营者。下表显示了各方的责任分配。进口商承担的义务与制造商几乎相同——关键区别在于进口商是验证文件和标识,而非自行创建。
| 义务 | 制造商(第38条) | 进口商(第41条) | 经销商(第42条) |
|---|---|---|---|
| EU符合性声明 | 编制 | 验证 | 验证 |
| 技术文档 | 编制 | 验证 | 无 |
| CE标识 | 加贴 | 验证 | 验证 |
| 电池护照 | 创建并维护 | 验证并补充 | 无 |
| 在电池上标注自身联系方式 | ✓ | ✓ | 无 |
| 10年文档保存 | ✓ | ✓ | 无 |
| 纠正措施 | ✓ | ✓ | ✓ |
| 风险时通知当局 | ✓ | ✓ | ✓ |
表格显示:进口商在责任链中紧随制造商之后。相比之下,经销商承担的义务要少得多。
电池护照的特定义务
自2027年2月18日起,容量超过2 kWh的电池必须配备电池护照,即一种通过电池上的QR码即可访问的数字数据记录。对于进口商而言,这意味着:
- 验证存在性:确保制造商在电池越过欧盟边境之前已创建了电池护照。
- 检查数据完整性:电池护照必须包含第77条规定的所有数据点——从材料组成、碳足迹到回收信息。
- 检查QR码:QR码必须实际粘贴在电池上,并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可读。
- 必要时更新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不完整,进口商有义务补充缺失信息——例如作为经济运营者的自身联系方式。
进口商不需要自己创建电池护照,但必须确保电池护照已存在且数据完整。有关所需数据点的完整概述,请参阅2027年电池护照清单。
特殊情况:进口商作为首次投放者
在许多情况下,进口商同时也是第一个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池的经济运营者。第3条第63款将“投放市场”定义为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池。当制造商位于欧盟境外且在欧盟没有直接销售渠道时,进口商自动成为投放市场的实体。
这有具体的后果:
-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未创建电池护照,进口商必须自行承担或通过合同要求制造商完成。
- 许多亚洲制造商尚不熟悉欧盟要求。识别和填补数据缺口的责任落在进口商身上。
- 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您需要明确的供应商协议,规定制造商必须提供哪些数据、采用什么格式、在什么时间之前。
关于供应链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供应链尽职调查文章。
第一道门槛:在生产者登记册中注册
在护照义务真正发挥作用之前,还有一项更早的义务挡在前面,许多进口商会忽略它。凡首次在德国市场提供电池者,在法规意义上即视为生产者,必须完成注册。BattDG 第5条第1款表述明确:“生产者在本法适用范围内首次在市场上提供电池之前,……有义务依条例(EU)2023/1542第55条第2款第1项第1句,向主管机关以品牌及相应电池类别办理注册。”
对进口商而言,有两点是决定性的。其一是顺序:先注册,后供货。其二是处罚:未注册或逾期注册规定在 BattDG 第60条第2款第23项,而依第60条第3款,该项属于最高10万欧元的等级。这是就本文所述义务而言,进口商可能面临的最高罚款等级;护照有误则明显更低,最高1万欧元。
生产者角色还会一并带来什么
进口商一旦在法规意义上成为生产者,所承担的就不止护照义务。第56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对其在某一成员国境内首次在市场上提供的电池,承担延伸生产者责任。”第4款列出了财务分摊须覆盖的内容:
- 废电池的分类收集及其后的运输与处理,并扣除再利用、改制与二次原材料带来的收入;
- 依第69条第5款对所收集混合城市垃圾成分的调查;
- 依第74条提供关于废物预防与废电池管理的信息;
- 依第75条向主管机关收集并报送数据。
对于在相关成员国没有设立机构的生产者,第3款还要求以“书面授权”指定一名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授权代表。若您从第三国进口并在多个成员国销售,则须在其中每一个成员国分别指定。
尽职调查:多出两年,但并非人人适用
供应链尽职调查原自2025年8月18日适用。2025年7月18日的条例(EU)2025/1561把第48条第1款中的该日期替换为2027年8月18日,即推迟两年。该法案给出了两点理由:原材料采购方面地缘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告机构的指定所需时间长于预期。
这些义务是否适用于您,由第47条决定:该章不适用于“上上一个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且不属于合并计算后超过该数额之集团的经济经营者。对许多进口商而言这意味着:护照义务适用,尽职调查义务不适用。不过一旦供应商提供,尽职调查报告仍然是一个护照字段。
10年文档保存义务
第41条第7款要求进口商在该型号最后一块电池投放市场后,将EU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保存10年。这些文件必须随时可供市场监督机构索取。
实用建议:
- 数字化存档——按电池类型和进口日期建立清晰的文件夹结构
- 版本控制——电池类型发生变更时,更新后的文档同样需要保存10年
- 访问权限设置——确保在收到当局请求后几天内即可提供文件
- 建立保存日历——自动提醒何时可以最早删除特定文档
进口商实用建议
落实第41条义务需要系统性的准备。以下步骤有助于建立结构化流程:
- 建立供应商资质评估体系:根据涵盖所有第41条要求的检查清单评估电池制造商。无法提供EU符合性声明或技术文档的制造商不应纳入采购范围。
- 在采购合同中加入电池护照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制造商需要提供哪些数据点、采用什么格式、截止日期是什么。
- 在清关前验证数据:在货物完成清关之前检查EU符合性声明、CE标识和电池护照数据——而不是在货物到达仓库之后。
- 使用结构化工具:如DPP Hero等基于DIN SPEC 99100的电池护照软件,可以系统地采集和管理所有必需数据点。
- 从试点进口开始:先从小批量开始,完整走一遍从数据采集到QR码标识的全部流程。
- 考虑聘请法规顾问:在首个合规周期中,专业顾问可以帮助识别流程中的盲点。
完整的准备步骤概述请参阅电池护照创建指南。成本信息请参阅电池护照成本。
中国制造商与欧盟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锂离子电池出口国。宁德时代(CATL)、比亚迪(BYD)、亿纬锂能(EVE Energy)、中创新航(CALB)、国轩高科等企业向欧盟供应电动汽车、家用储能系统和工业应用的电芯和电池包。对于欧盟进口商,这带来了特定挑战:
- 数据格式:中国制造商通常使用内部数据格式,这些格式与欧盟要求不一致。应尽早明确您需要电池护照数据采用何种格式——理想情况下为符合DIN SPEC 99100的结构化数据集。
- 沟通模板:建议准备中英文双语的标准化数据需求模板,列出电池护照的所有必填字段。这有助于中国制造商理解具体的数据交付要求。
- 时间规划:首次数据交付至少需要3至6个月的准备时间。中国制造商需要时间调整内部流程以满足欧盟标准。
- 常见数据缺口:经验表明,碳足迹数据(范围3排放)、原材料来源(钴、锂)以及回收材料比例的数据经常缺失。进口商必须主动要求这些数据点。
无论制造商位于中国、韩国还是其他第三国,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均适用。
第 41 条第 1 款究竟要求什么
这一句简短却影响深远:唯有电池符合第 6 至 10 条以及第 12、13、14 条的要求,进口商方可将其投放市场。逐一展开即为:物质限制(第 6 条)、碳足迹(第 7 条)、再生材料含量(第 8 条)、便携式电池的性能与耐久性(第 9 条)以及工业、LMT 与电动汽车电池的性能与耐久性(第 10 条)、固定式储能系统的安全(第 12 条)、标识(第 13 条),以及电池管理系统之中的健康状态数据(第 14 条)。
有一项常被列入其中,实则并不在内:第 11 条的可拆卸性与可更换性。该条确实适用,但其约束的是将内置电池的产品投放市场者,并不属于第 1 款所定的进口商核查义务。
就再生材料含量而言,时间点值得细看,因为它是分阶段的。自 2028 年 8 月 18 日起,或在尚未出台的授权法案生效之后 24 个月起(以较晚者为准),相关电池须随附文件,按型号、年度与生产厂逐一载明自废弃物之中回收的钴、锂、镍与铅的比例。自 2031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最低比例:钴 16%、铅 85%、锂 6%、镍 6%,适用于容量超过 2 kWh 的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与起动电池。自 2036 年 8 月 18 日起,比例升至钴 26% 与铅 85%,且唯有此时,LMT 电池方才纳入适用范围。因此,今日进口电动自行车电池者,在再生材料比例方面所余的时间,多于护照义务。
若企业不复存在,护照将会如何?
此问看似理论,实则第 78 条已有明文规定。第 (e) 项要求:即便负有责任的经济运营者不复存在,或已终止其在欧盟境内的活动,电池护照仍须保持可用。凡随企业一同消失的护照,均不符合该项要求。
至于如何实现,法规并未加以规定。第 (c) 项仅载明由谁存储:由负有责任的经济运营者本人,或由获授权以其名义行事的主体存储。因此,凡使用服务商者,应当在合同之中约定,一旦自身退出,护照数据将如何处置。这并非法定的第三方备份义务,而是合同设计的问题,法律于此只设定目标。
同一条之中另有三点应当纳入规划。依第 (b) 项,在各自访问权限范围之内,访问护照数据须免费;在公开层级之前设置付费墙即属违规。依第 (g) 项,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完整性;依第 (h) 项,护照须具备高水平的安全与隐私保护,并防范欺诈。条文并未为此指定某一特定技术;因此,以区块链作为宣传者,并非满足了某项要求,而只是选择了一种手段。
授权代表,以及其无法承接者
生产者若设于欧盟境外,依第 40 条第 1 款,可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即设立于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经由书面授权予以委任。唯有该代表亦以书面形式接受,该授权方才有效。口头约定或订单之中的一行文字,均不足够。
第 2 款划定了界限,且较许多人所设想者更为狭窄。不属于授权范围者包括:第 38 条第 1 款所定的义务、第 48 至 52 条所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以及编制技术文件的义务。因此,授权代表可以保存文件、与主管机构往来,却无法为生产者承担符合性、尽职调查方针或技术文件。
就进口商而言,这意味着:已指定授权代表,并不免除贵方依第 41 条所负的核查义务。而若未指定代表,电池亦仍须符合要求方可投放市场。彼时唯一的问题,只是主管机构首先找上谁。
海关,以及与之并行的其他法规
护照将在边境接受核查。生态设计法规第 15 条要求:凡拟将受管制产品放行至自由流通者,须向海关机构提交唯一注册标识符。第 2 款则从反面加以约束:唯有在至少核实注册标识符与所提交的商品编码与登记册之中的记载相符之后,海关方可放行产品。该义务自登记册具备运行条件之时起适用。
实务之上,这意味着:贵方报关行所填写的商品编码,须与登记册之中的记载相符。若二者分属不同部门维护,则应当在首批货物待发之前,即安排好核对。
与之并行的,还有若干针对同一进口、却与护照无关的法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EU)2023/988 适用于消费品,REACH 法规(EC)1907/2006 适用于物质,而《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EU)2024/1760 则对较大规模的企业另有要求;电池法规第 47 条亦明确指出,涉及冲突地区与高风险地区的欧盟法律不受影响。至于危险货物与税则归类问题,例如 UN 38.3 运输试验,则来自海关与危险货物法,而非电池法规,但同样会在同一次进口之中出现。
并非每一字段均属公开:三个数据层级
作为进口商核查护照是否妥当者,应当知晓自己并不能看到其中全部内容。第 77 条第 3 款将内容分为三层。经由二维码公开者,仅为附件十三第 1 点。第 2 点与第 3 点保留给机构,即公告机构、市场监督机构与欧盟委员会。第 2 点与第 4 点,则仅向具备正当利益者开放,例如维修企业与回收企业。
就核查实务而言,这意味着:仅查看公开的护照页面,尚不足以判断符合性。所见者仅为型号层级。至于针对单块电池的条目以及受保护部分是否齐备且正确,须由生产者提供凭证,因为依第 41 条,核查义务在贵方。
实务之上,这经由附件八所定的技术文件,以及生产者依第 38 条须编制的欧盟符合性声明来完成。若仅扫描二维码便将其结果视为核查,则核查实际并未进行。
常见问题
进口商必须自己创建电池护照吗?
不需要。创建电池护照原则上是制造商的义务(第77条)。但进口商必须确保存在完整的电池护照。如果制造商(例如欧盟境外的企业)没有创建电池护照,进口商必须自行完成或通过合同约束制造商完成。
哪些电池需要电池护照?
自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容量超过2 kWh的电池均须配备电池护照——包括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工业电池和固定式储能系统。轻型运输工具(LMT)电池自2027年2月18日起适用。详情请参阅电池护照何时成为强制要求?
第41条进口商义务何时生效?
第41条的一般性进口商义务(验证EU符合性声明、CE标识、制造商信息)自2024年8月18日起已经生效——该日期为法规市场监督条款的适用起始日。电池护照相关的特定义务自2027年2月18日起增加。
违反第41条的处罚是什么?
处罚由各成员国自行设定(第84条),必须“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在德国,预计罚款可达五位数至六位数欧元。此外,进口商可能需要承担撤回或召回不合规电池的费用。
DPP Hero如何帮助进口商?
DPP Hero是基于DIN SPEC 99100的电池护照软件。您可以采集所有必需数据点、检查完整性,并将电池护照导出为结构化数据集。通过共享链接功能,您可以向制造商提供一个表单,让他们直接填入所需数据——无需拥有自己的DPP Hero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