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Niels van Veen, Founder und CEO von DPP HeroNiels van Veen2026年3月23日6 min

电池护照:何时成为强制要求?

快速检查:您的电池是否受影响?要求从何时开始?不合规会怎样?所有截止日期一览。

电池护照:何时成为强制要求?

2026年7月更新:欧盟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已上线,但电池注册功能目前尚未开放。详见欧盟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册已上线。服务商是否可以代您完成注册,至今仍无规定;相关时点见委托注册电池护照

快速检查:您的电池是否受影响?

并非每种电池都需要电池护照。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区分了五个类别——但只有三个类别需要配备电池护照:

储能系统制造商亦受影响——详见储能系统电池护照。实际实现方式请参阅电池护照软件

电池类型需要护照?示例
EV 电池电动汽车、电动公交车、电动卡车
工业电池 > 2 kWh储能系统、UPS 系统、叉车
LMT 电池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
便携式电池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动工具
SLI 电池车辆启动电池(12V/24V)

简要规则:如果您的电池用于电动汽车、储能系统或轻型交通工具,且容量超过 2 kWh(LMT 电池除外——不论容量大小均需配备),您就需要电池护照。

各电池类型的截止日期

电池护照要求并非对所有电池同时生效。欧盟电池法规规定了分阶段的截止日期:

电池类型截止日期
EV 电池2027 年 2 月 18 日
工业电池 > 2 kWh2027 年 2 月 18 日
LMT 电池2027 年 2 月 18 日

三个受影响的类别共享同一截止日期:2027 年 2 月 18 日。从该日期起,这些类型的电池在没有有效数字电池护照的情况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此外,自该日期起,每块电池的唯一标识符还必须能在欧盟电池护照登记系统中查到。有关所有法规里程碑的详细时间线,请参阅我们的文章欧盟电池法规 2027:时间线与要求

“投放市场”意味着什么?

投放市场是一个关键术语——也经常被误解。根据欧盟法律,它指的是电池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具体而言:

  • 受影响:2027 年 2 月 18 日起首次在欧盟销售、进口或交付给客户的任何电池
  • 不受影响:在截止日期之前已在市场上的电池——即使之后再次转售
  • 边界情况:在截止日期之前生产但在截止日期之后首次销售的电池——以首次销售日期为准,而非生产日期

这意味着:如果您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生产了一块电池,并在 2027 年 2 月 19 日交付给欧盟的客户,您就需要电池护照。

特殊情况:进口商和分销商

电池护照要求不仅适用于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也承担责任:

  • 进口商必须确保其引入欧盟的每块电池都配有有效的电池护照。不得进口没有电池护照的电池。
  • 分销商只能销售符合法规的电池。如果他们怀疑存在不合规情况,必须通知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
  • 履约服务提供商(如 Amazon FBA、物流中心)在代表非欧盟制造商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时,也需承担责任。

没有电池护照,您的电池将在欧盟边境被拦截。

法规中其他常被忽略的期限

2027年2月18日是护照的期限。与之并行的还有若干期限,它们落在同一家企业身上,并且部分附有条件。依次如下:

  • 分类收集符号,自2025年8月18日起:依第13条第4款结合附件六 B 部分,所有电池均须带有该符号。该期限不依赖其他法案,现已生效。
  • 一般标识,2026年8月18日,但尚未触发:第13条第1至3款所称的是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款所指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有关标识格式的该法案缺位,因此该义务尚未生效。
  • 碳足迹声明,分阶段且同样附条件:第7条第1款对电动汽车电池称2025年2月18日,对可充电工业电池称2026年2月18日,并各自“或在方法学授权法案与格式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2个月、18个月之后”,以较晚者为准。两项法案均缺位;对 LMT 电池,法规称2028年8月18日,对带外部储存的工业电池称2030年8月18日。
  • 尽职调查,2027年8月18日:第48条原自2025年8月18日适用;条例(EU)2025/1561将该日期推迟两年。依第47条,该章不适用于上上一个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的经济经营者,前提是其不属于合并计算后超过该数额的集团。

您的企业何时自己成为投放市场的一方

法规将投放市场定义为“电池在欧盟市场上的首次提供”。谁承担这一角色,取决于电池经历了什么,而不取决于企业规模。实践中反复出现的有三种情形:

  • 把电芯组装成电池:是。若您用电芯或模组制成一块新电池并首次提供,就属于投放市场,须承担护照义务。
  • 装入一块成品电池:否。购买已在市场上的电池并将其装入设备或车辆,并不会使您成为该电池的投放方。义务仍由首次提供者承担。
  • 维修或再制造:视情况而定。维修不改变角色。但若电池经过再利用准备、改制或再制造,第77条第7款会把义务转移给此后将其投放市场的一方;该电池届时需要一本与原护照相互关联的新护照。

还有一种边缘情形:若某人在欧盟境内首次使用一块此前未曾投放市场的电池,即属于“投入使用”;依第77条第1款,这同样触发护照义务。

护照之中有什么:附录十三的四个区块

仅有期限,并不能告诉您在此之前需要准备哪些内容。这些规定在电池法规附录十三之中,并划分为四个编号区块。第77条第2款为这些区块指定了三种访问层级,而这一指定决定了日后谁能看到哪一行。

这些区块背后究竟有多少条单项信息,欧盟委员会已作统计:其 2026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data points by category》指南 2.0 版列出 71 个数据点,并为每一个标注了按电池类别的强制状态与其在附录十三之中的出处。并非其中每一个数据类别都与您相关:哪些数据点属于强制,取决于电池类型。

  • 附录十三第1项,公开。从 a 到 s 共19项:附录六 A 部分所列信息、材料组成、碳足迹、负责任采购、再生材料含量、可再生来源比例、额定容量、各项电压、功率能力、以循环次数表示的预期寿命、温度范围、质保期限、往返效率、内阻、循环寿命测试的 C 倍率、标识要求、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废电池管理相关信息。
  • 附录十三第2项,具备正当利益者与欧盟委员会。正极、负极与电解质的详细组成、部件编号与备件供应商联系方式、含爆炸图与拆解顺序的拆卸信息,以及安全措施。
  • 附录十三第3项,公告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与欧盟委员会。用以证明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结果。
  • 附录十三第4项,具备正当利益者。单块电池的数据:依第10条第1款的性能与耐久性数值、依第14条的老化状态、以“未改变”“改用”“再使用”“再制造”或“废电池”表示的状态,以及充放电循环次数、负面事件、运行温度与荷电状态。

其中两点经常被混淆。其一,状态数据并不公开:循环次数、老化状态与运行数据位于第4项,处于访问门槛之后。该主题之中公开的只有第1项的型号数值,例如内阻与预期循环次数。其二,第14条关于老化状态数据的义务并非适用于每一块电池,而是自2024年8月18日起适用于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轻型交通工具电池与电动汽车电池的电池管理系统。

谁算作具备正当利益者,目前仍未确定

第77条第9款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8月18日之前以实施法案规定:谁算作具备正当利益者、这些人可以访问附录十三第2项与第4项之中的哪些内容,以及他们在何种范围内可以下载、共享、发布与再利用这些数据。截至2026年8月22日,EUR-Lex 就电池法规列出四部修订或补充法案,其中没有任何一部落实第77条第9款。因此期限已过,而访问规则尚未确立。

就您的规划而言:四个区块已经确定,各行的归属也已确定。尚未确定的只是日后哪一角色获得哪一把钥匙。今天就按访问层级分类存放数据的企业,无须等待该法案。

哪些标准适用,哪些不适用

对电池护照具有约束力的只有《电池法规》附录十三。它规定了护照中应包含哪些信息、谁可以查看,但并未确定数据结构:没有字段名称,没有数据类型,也没有格式。填补这一空白的是各类规范与标准,而这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DIN DKE SPEC 99100(2025-02 版)将这些信息归入七个类别,并给出属性、数据类型与强制程度。但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标准,而是按 PAS 程序制定的公开可用规范,由一个联合体在研讨程序中编制并出资。采用它是自愿的,不能替代对法规原文的核查。

与此同时,联合技术委员会 CEN/CENELEC JTC 24 正在制定数字产品护照的欧洲标准。其中六项,即 EN 18216 至 EN 18223,已通过第 (EU) 2026/1736 号实施决定实现协调,另有两项仍在制定中。有一点对正确理解很重要:协调标准带来的符合性推定适用于生态设计法规,而不适用于拥有自身法律依据的电池护照。

对您的准备工作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把该规范当作数据结构的蓝图,同时仍以附录十三来衡量完整性。仅依照 DIN SPEC 99100 开展工作的企业,结构固然清晰,却无法向市场监管机构提供证明。

数据从何而来,又存放在何处

并不存在一个由您上传电池护照的欧盟中央数据库。第78条 c 项规定,数据由依第77条第4款或第7款负责的经济运营者存储,或由获授权代其行事的运营者存储。因此护照留在您或您的服务商之处,欧盟登记册日后只是指向它。

第77条第5款与第78条的另外三项要求,共同决定了工具的选择:

  • 可迁移且不受供应商绑定。数据必须基于开放标准,具备互操作性、机器可读、结构化并可检索。若某供应商不完整交还您的护照数据,您就成了其格式的囚徒。
  • 服务商不得转售。依第78条 d 项,代您存储或处理数据的一方,不得在存储与处理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之外出售或再利用这些数据。
  • 即使没有您也仍可获取。依第78条 e 项,即便负责的经济运营者不再存在或停止在欧盟境内经营,护照仍应保持可获取。

Catena-X 之类的数据空间是一种选项,而非义务

在汽车领域,数据交换越来越多地通过 Catena-X 进行,它是 Catena-X Automotive Network e. V. 的行业数据空间,其参考组件在 Eclipse 项目 Tractus-X 之中公开。作为供应商若本已接入其中,自然也会希望在那里承载护照。但这并非护照义务的法律前提:法规要求的是互操作性与可迁移性,而非加入某一特定生态。依 IEC 63278-1:2023 的资产管理壳同样如此,它常被作为载体讨论,却并未在任何地方被强制规定。

从您自己的系统出发的路径

第1项所需的主数据通常已经在您手中:ERP 之中的物料主数据与物料清单、PIM 之中的产品文案与图片、PLM 之中的检测报告与设计数据。缺少的很少是信息本身,而是序列化:护照挂在单块电池上,而您的 ERP 通常只知道型号。实践之中有三条路径可行,且彼此并不排斥:小批量的手工录入、基于既有导出的 CSV 导入,或在发货时自动创建护照的接口。

没有电池护照会怎样?

后果明确且严重:

  • 市场准入禁止——没有有效电池护照的电池不得在欧盟销售。没有护照 = 没有市场准入。
  • 罚款——具体金额由各欧盟成员国确定。在德国,《电池法实施法》第60条第3款分为三档:对供应链尽职义务以及某些被无视的行政命令至多50万欧元,对未办理注册等情形至多10万欧元,其余情形至多1万欧元。电池护照本身位于第60条第2款第29项,因而属于其余情形。
  • 产品召回——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已投放市场的电池下架。
  • 声誉损失——违规的官方报告是公开可查的,可能对与商业伙伴和客户的信任造成持久损害。

为什么不应等到 2027 年

截止日期看似遥远,实则不然。创建电池护照需要:

  • 供应商协调——您的电芯供应商必须提供材料成分和来源证书。这需要数月时间。
  • CO₂ 计算——基于 PEFCR 的碳足迹计算需要整个价值链的数据。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28 日的指南明确把 CO₂ 申报与 CO₂ 标签列为 2027 年 2 月之前无需填写、也不予显示的字段,原因是方法学法案与格式法案尚未出台。即便如此,提前收集数据的企业在义务生效时会更有准备。
  • 内部流程——需要明确责任分工、数据流和审批流程。

关于具体的创建流程,请参阅我们的电池护照创建分步指南。所有准备步骤的概览请参阅我们的2027 年电池护照检查清单

关于实施成本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电池护照成本

谁能看到什么:三个访问层级

截止日所带来的,不仅是义务,还有数据的分层。第 77 条第 3 款将护照内容分为三级。经由二维码公开可读者,为附件十三第 1 点所列条目,即一般型号数据。仅向机构开放者,确切而言即公告机构、市场监督机构与欧盟委员会,为第 2 点与第 3 点。而第 2 点与第 4 点,则向具备正当利益者开放。

何者属于此列,该款自身已有说明:访问须服务于电池的拆解(含安全措施)与型号的确切成分,且为维修企业、再制造企业、二次利用方与回收企业开展工作所必需。贵方的竞争对手并不在此之列。

尚有一点悬而未决:依第 9 款,欧盟委员会将以实施法案确定,究竟何者构成具备正当利益之人,以及此类主体可在何种范围之内下载、共享、发布并再利用相关数据。该法案的法定期限为 2026 年 8 月 18 日。在其出台之前,应当依法规原文设定访问层级。

非欧盟生产者:授权代表

生产者若设于欧盟境外,依第 40 条第 1 款,可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即设立于欧盟境内、经书面授权委任之人,且该代表须以书面形式接受。第 2 款划定界限:不属于授权范围者,包括第 38 条第 1 款所定的义务、第 48 至 52 条所定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及技术文件的编制。因此,授权代表可以保存文件、与主管机构往来,但符合性、尽职调查方针与技术文件仍归生产者。

常见问题

2 kWh 以下的电池也需要吗?

对于工业电池,不需要——阈值为 2 kWh。但对于 LMT 电池(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不论容量大小均需配备。所有面向 LMT 制造商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的电池护照

替换电池怎么办?

是的,2027 年 2 月 18 日之后首次投放市场的替换电池也需要电池护照——前提是它们属于三个受影响类别之一。

每块电池都需要自己的护照吗?

是的。法规要求每块电池配备一份独立的电池护照,具有唯一标识符和专属二维码——通过GS1 Digital Link标准化。了解更多请参阅什么是电池护照?

可以事后补建电池护照吗?

不可以——电池护照必须在投放市场时完成。法规不允许对已售出的电池进行事后补建。

谁来检查电池护照是否存在?

各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在德国,通常是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BAuA)或各州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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